协会章程


长春市国学文化协会

邵雍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团体名称:长春邵雍研究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团体性质:本会是由热爱中国国学文化、从事中国国学文化研究及宣传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学术性、联合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长春市国学文化方面的工作者和社会有关人士,贯彻“双百”方针,结合内精神文明建设实际,积极组织国学理论的研究及学术交流,开展国学文化实践和普及活动,为弘扬国学文化,改善社会道德风尚,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团体接受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长春市民政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团体的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发掘、整理、保护中华国学文化的实物资料和学术资料,推进中华国学文化的学术研究、传承与研发,力争在我国新时期的国学文化建设方面有新的突破;

(二)、组织、联合市内外国学文化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学术论坛、研讨及相关交流活动。引导市内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提升道德品质,热心公益事业;

(三)、邀请市内外国学文化方面的各行业专家学者来长春市讲学或者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交流活动。推动全市思想国学水平的提高和精神文明发展,使协会成为我市重要的国学文化交流平台;

(四)、组织、联合各院校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媒体等各团体,开展中国国学文化方面的教育、培训、展览、咨询、辅导、微信等网络宣传及文化传播等实践活动,并以创新性的多种形式吸纳国学协会会员;

(五)、承接政府及社会科研单位关于国学文化方面的课题研究、专题报告及社会调研等活动。响应、协助政府联合各界开展相关国学文化活动,在社会中发现、并向政府推荐先进国学模范个人和团体,以此加强全市社会道德文明建设;

(六)、出版发行国学文化期刊、学术论文集和传统文化方面的文章、书籍等作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

长春市内热爱国学文化并在国学文化方面有一定研究成果的个人,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经申请并由理事会批准,即可接受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长春市邵雍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党建工作。我们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支持配合在长春市邵雍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会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三、支持配合在长春市国学文化协会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长春市国学文化协会违纪党员。

五、鉴于本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本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之日起一年内,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六、为党组织在长春市国学文化协会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811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